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形势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整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整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整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
(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能力建设(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 整治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的方式分配,以因素法为主。
第九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整治资金,以各县(市、区)整治村庄任务数量、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数量及其他重点工作任务量等为因素分配,具体权重分别为50%、30%、20%。若当年未明确其他重点工作,前两项权重调整为60%、40%。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根据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率、审计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整治资金,支持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和实施库的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的项目。省级项目入库指南另行发文。项目法分配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30%。日常工作经费类、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的,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对于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整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不得申请整治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市县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安排使用整治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完善、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整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整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整治资金,市县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下达整治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自评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地整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整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取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整治资金。对在整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