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合人社秘〔2020〕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现将《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合肥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来源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属国资平台负责具体运作,为在我市开展创业创新实践的大学生创办的经营实体提供免资产抵押融资支持。
第四条 在合肥市内初始创业且毕业5年内(含5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含专科和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属于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大学生本人应对申请资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合肥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它依法设立、或者符合免于注册或登记条件的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2、有真实、合理的创业项目和偿款计划。
3、实体和个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 负责实际运作的市属国资平台需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并设立专户对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进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引导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绩效。
第七条 合肥市域内各高校应积极根据本校大学生意愿,定期集中筛选部分优质大学生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并推荐至市属国资平台。市属国资平台公司审核后,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经营实体办理委托贷款。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也可直接向市属国资平台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八条 市人社局强化政策宣传,积极会同市科技局、团市委等部门广泛征集创业创新项目,充分利用好“挑战杯”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大赛、创业项目资助等活动,为负责运作的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推荐优质大学生创业创新经营实体。
第九条 市属国资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发放贷款,单户实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为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免收利息。
第十条 市属国资平台向大学生创办的创业创新经营实体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其提供资产抵押担保,不得收取担保费、评估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等费用。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市属国资平台和合作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年新增委托贷款额2%和1%的比例,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提取。
第十一条 获得融资支持的大学生应配合合作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将资金全部用在创业创新经营实体运营上,实现政府资金支持的初衷,同时承诺并到期履行偿还义务,便于引导资金滚动使用,支持更多的大学生成功创业。
第十二条 贷款应当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大学生本人应当书面向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提出展期申请。贷款展期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有效说明创业资金全部用于创业项目;2、仅因市场、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或暂时困难的;3、展期还款的资金回笼计划;4、导致贷款逾期的其他情形;5、创业主体经营状况良好的或贷款人个人财产状况良好的,不得展期。大学生本人提交的书面展期申请中应当对上述情形进行说明和举证。市属国资平台审核确认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展期一年。展期内创业资金免收利息。
第十三条 展期到期后仍无法偿还的,大学生本人应当书面向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提出豁免申请。贷款豁免应当符合以下几种情形:1、因市场、技术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2、创业主体经营状态严重亏损,歇业或停业状态或破产的;3、符合贷款豁免的其他情形。4、创业主体经营状况良好的或贷款人个人财产状况良好的,不得豁免。大学生本人提交的书面豁免申请中应当对上述情形进行说明和举证。大学生申请豁免应提交材料清单(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1、书面申请,对无法还款的原因做出详细的书面解释;2、能有效说明所发放的贷款实际资金用途的材料(例如购买原材料、设备等发票及相应银行付款凭证);3、能有效说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的材料(如主要银行账户流水、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公司缴税情况、主要产品销售合同或记录等);4、能有效说明创业项目失败客观原因的材料(如市场原因、技术原因等);5、公司经清算后的余值及个人无还款能力的材料;6、个人有还款能力后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承诺函。市属国资平台审核确认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豁免。贷款豁免的例外情形,贷款豁免后五年内,创业主体经营状态良好或大学生本人资产状态良好的,应当主动偿还豁免贷款本金,市属国资平台有权要求偿还,便于创业资金滚动使用,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
第十四条 具备偿还能力但恶意不予归还贷款的,市属国资平台负责进行催收,自逾期发生起超过6个月仍未取得全部本金的,予以起诉并依法纳入信用记录,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由引导资金先行垫付,追偿所得缴回引导资金。贷款期间的利息不予免收,按全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
资金使用与项目无关或肆意挥霍情形的,大学生本人除应当负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外,导致贷款流失无法收回或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专户结存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为严格控制风险,引导资金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得使用融资担保等金融杠杆放大投放,仅以引导资金政府投入总额扣减100万元留底资金后的额度,对大学生投放委托贷款。
第十六条 市属国资平台每年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报送引导资金运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反映。贷款豁免报告每年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已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