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局属各单位、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淮北市城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5日
淮北市城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淮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淮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事宜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除符合第二款条件外,应当修建预沉设施。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对水质、水量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检测制度。
第八条 第因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申报只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
(四) 临时排水方案及平面图和关于预沉设施的说明。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构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条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接管手续。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错接、漏接、不接等情况。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 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 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 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 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