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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8〕19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淮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及社会资金建设并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供水工程,包括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跨村、跨镇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延伸等工程运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护资金申报、审核,对运行管护情况及运行维护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发改(物价)、财政、卫生、环保、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机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签订运行管护协议,制定运行管护年度考核办法。单村供水工程和管网延伸工程(未纳入水厂统一管理的)原则上以村(居)为单位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由镇(办)实行统一管理。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原则上单独择优选择运行管理单位。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可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本地实际情况等,采取直管、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运行管理单位。鼓励县(区)、镇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成立区域性专业化运行维修服务队伍。

第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供水与用水管理,建立平合,公布服务电话、承诺,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县(区)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维修平合,公布服务电话。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道、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及设施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维修,镇(办)负责监督。对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鼓励积极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组建县级水质检测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可托现有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组织对水源水质、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水质化验、检测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抽检全覆盖。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水源保护界标和警示标识,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主要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等,市财政对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按1:1比例予以补助,对濉溪县不予补助。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标准如下:

(一)规模以下水厂(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每处工程供水人口在4000人以下的按照每年3万元,4000人以上的按照每年4万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规模水厂):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按照每人每年5元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三)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含城区自来水厂延伸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按照每人每年4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

县(区)水务(农水)、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运行维护补助经费与供水水质、工程运行情况相挂钩,制定具体管理使用细则,实行县(区)报账制,维护资金的使用要定期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维护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运行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主要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