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云府办〔201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1〕26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浮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依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村和社区建设,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由志愿消防员组成的站点。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村和社区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四条下列地区、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组建微型消防站:
(一)全市范围内按照《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的镇(街道);
(二)行政村、社区;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民用建筑;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已有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及外线电话;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与本地区、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配备不少于六人。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在设立后十个工作日内、撤销前十个工作日报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应当经过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培训考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三人,同时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志愿消防员按照“三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火灾现场处置。微型消防站必须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站长的任免和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的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有关单位、有关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志愿消防员和职工群众,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微型消防站接到消防救援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接受其指挥。
第十六条微型消防站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贯彻救人优先、科学施救的原则,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微型消防站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保障。组建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可适当予以一定经济补贴和奖励经费。
第十八条微型消防站的执勤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按照特种车(艇)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免缴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第十九条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地或者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损坏消防器材装备的费用,经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核准,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扑救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偿;扑救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火灾所消耗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偿额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可建立志愿消防员高危补贴制度。
第二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志愿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或者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将消防车(艇)或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志愿消防员与用人单位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