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号)、《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工业
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强省小组办字〔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
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
大数据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应用、产业支撑、硬件制造等,且在
大数据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国内或省内领先技术优势,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工作。各地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推荐和调度,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择优、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必须信用状况良好、运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近三年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大数据技术研发类。提供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应用服务、融合治理、安全保护等
大数据关键技术的企业。
(二)
大数据基础设施类。建设重点领域或行业
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平台,且规模较大的企业。
(三)
大数据行业应用类。应用
大数据技术为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科技、卫生、旅游、商务、交通、能源、金融、政务等行业开发
大数据应用平台,且具有数据开发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四)
大数据产业支撑类。具备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标准化和价值评估等实力,能够提供数据交易、共享开放、论证咨询、标准研制、评估测试、教育培训的企业。
(五)
大数据硬件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组织申报一次,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地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驻赣央企江西分公司材料由其直接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材料包括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申报书和必要的佐证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择优推荐。各地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确认推荐的申报企业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评价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评价审核结果,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按程序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下发通知纳入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加强省
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对符合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支持申报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及时纳入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
第九条 实施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各地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情况,定期上报企业相关经营数据,将已发生更名、重组、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自发生变化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驻赣央企江西分公司由省工信厅直接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
(一)不符合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二)过程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材料和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再次纳入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管理需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组织示范推广,各地
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对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服务和示范推广。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
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
大数据示范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第十四条 支持
大数据示范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
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主办(协办)全国、省、市级的各类专业技术性大赛;鼓励省
大数据示范企业独立或联合其他主体建设
大数据产业人才基地等;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
大数据示范企业进行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江西省
大数据企业示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赣工信规字〔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