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函〔2022〕7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25,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551-62778603)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服务效率,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皖自然资测〔2022〕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版)的通知》(合政秘〔202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分阶段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达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目标。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完成房产平面测量和房屋面积计算等工作。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的全部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日照测绘、报建图测绘、地下管线详细探测;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线、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房产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规划核实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测绘中介服务分阶段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也可将全流程四个阶段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组织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明确“多测合一”测量内容、测量方法、测量精度、成果格式等要求;组织制定“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范本,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提供项目备案、成果提交、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服务,与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平台充分对接,实现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共享。
第七条 市财政、政务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多测合一”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质资格
第八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注册测绘师执业要求按照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并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公布。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从名录库外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需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注册)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十条 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测绘作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在合肥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申请变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建设单位在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多测合一”专项中选取测绘中介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在选择受托对象时,建设单位应关注受托的测绘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可承担的业务规模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合同网签。“多测合一”项目的委托双方应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执行“多测合一”服务合同网签。委托双方议定合同文本内容后,受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传电子合同文本并提交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在线进行合同签章,系统即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受托方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盖章。“多测合一”项目合同应参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合同范本制定。合同中应明确测绘内容、测绘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期限、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
(三)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若有必要,在开展专项测量作业前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各有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
(四)成果推送。各阶段的“多测合一”成果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经委托方验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推送至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五)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委托服务的,建设单位可再次按照上述程序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工作应当遵循“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多测合一”市场承揽业务;相关业务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杜绝测绘单位违法分包或转包、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不合理收费等行为。
第五章 成果利用
第十三条 地形图、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用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工作;规划放线成果报告用于办理规划放线;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和不动产实测成果报告用于规划条件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地下管线核验、绿地核实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除有证据证明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测、补测外,不得要求测绘中介服务机构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对未提交至“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的测绘成果,相关部门不得采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全市为办理产权登记服务的房产测量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房产、人防、林园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多测合一”成果纳入年度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七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移出“多测合一”名录库,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四)新增不良信用记录1次(含)以上;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四县一市参照执行。原《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合自然资规函〔2019〕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