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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包含非低风险食品类别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制定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有关规章制度。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五条 实施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具体类别,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许可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新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被许可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被许可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对被许可人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经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第十九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告知承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doc

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doc

附件3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4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doc

附件5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doc

附件6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doc

附件7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部门解读】《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1-04-21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一、《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21〕8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研究食品生产许可政策法规,总结疫情期间已在全省试行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经验,并参考借鉴上海市食品生产告知承诺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之后出台了《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通过实行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有利于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三、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答:根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工作方式。

四、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具体类别,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目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有: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茶叶、糖(分装)、粉丝、粉条、粉皮等9个类别品种的食品。

      五、我省各级监管部门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中的职责分工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制定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有关规章制度。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实施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具体类别,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

六、申请人必须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才能取得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吗?

答:不是。《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生产许可,也可以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对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实施许可工作。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否意味降低了许可条件?

答:没有降低许可条件。《办法》第七至十条规定,申请人必须要满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及相应的审查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方可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要作出相应的承诺。

八、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否不再需要现场检查?

答:依然需要现场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九、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否适用许可延续、变更的情形?

答: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不仅适用于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也适用于期满延续许可申请和许可变更申请。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十、如果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但事后发现申请人作出了不实承诺,会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吗?

    答:针对申请人的不实承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被许可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市场监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十一、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咨询电话:0551-6335673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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