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建房〔1999〕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蚌埠市建委:
你委《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品房和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72号文)要求,高度重视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确保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商品房和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严格按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文)及《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其事,请你市按此规定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省建设厅建定字〔1997〕636号文件颁发的98省定额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不适用于商品房和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四、各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