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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建房〔1999〕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7号规定,有效

蚌埠市建委:

你委《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商品房和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72号文)要求,高度重视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确保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商品房和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严格按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文)及《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其事,请你市按此规定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省建设厅建定字〔1997〕636号文件颁发的98省定额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不适用于商品房和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四、各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日期:1999-06-02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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