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赣测发〔2015〕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废止、失效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9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矿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5年5月7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1号)。为确保做好我省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测绘计量器具检定等3项中介服务事项不作为各等级测绘资质审批的受理条件。对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要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部门,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质量监控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本省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未经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质量检验,项目委托方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
四、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测绘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上述事项向辖区内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传达,确保准确理解,上下联动、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测绘资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1号)
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