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规〔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化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忻州城区市级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忻州城区市级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工作。
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城市管理区域内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按投资主体划分,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其他投资的项目由投资方组织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能力。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应遵守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时,应就项目设计方案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行政部门在设计审查阶段就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同级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要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体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最终确立的总平面图,并公示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信息,督促其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条 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竣工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移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6月6日印发的《忻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