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关于印发《规范市属类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的通知
合国资办〔2016〕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4-02-29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
有关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各市属类金融企业: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经济下行,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市属类金融企业科学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与市金融办共同制订了《规范市属类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市金融办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规范市属类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
一、积极拓展业务服务范围。根据市场形势变化,主动适应合肥市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完善企业经营策略,拓展业务服务范围,防范因有关产业整体下滑而带来的系统性经营风险。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企业管理规定,办理各项金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合同管理,切实落实担保或资产保全措施,明确服务对象违约责任,建立健全违约追讨机制。
三、坚持稳健经营。突出类金融企业经营定位和业务特点,按照稳健经营、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严格准入和办理条件,科学确定资金服务业务限额,审慎开展经营。特殊情况,确需放宽资金服务业务限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四、加强内控建设。按照“加强监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强化岗位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五、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根据企业发展和经营需要,设置法务部门,配齐法务人员,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障碍审查和法律风险防控贯穿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企业经营决策安排法务部门(人员)参加;企业经营合同经法务部门(人员)审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征求法律顾问意见,企业重要经营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六、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完善重大经营决策票决制;对特殊复杂和技术程度较高的业务经营决策要建立外部专家咨询和协助决策机制;对限额以上的重大经营决策要建立集团公司审批机制。
七、鼓励创新经营。支持企业根据发展和经营需要,进行经营模式、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等方面的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政府支持的新型政银担、税融通等金融创新业务;在创新经营中要科学论证,做好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同时建立改革创新纠错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
八、强化风险资产管理处置。综合运用现代信息、实地调查、财务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贷后、投后、保后、租后等资产的综合监测和实时监控;根据风险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风险资产和不良资产应急管理处置机制,强化管理处置力量配备,完善处置方式,加大处置力度,防止因处置不当、不及时而发生更大资产损失。不良资产处置及损失情况要定期报告集团公司。企业要建立并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在经营发生重大风险和重大损失时要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九、严格计提损失准备。行业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足额计提;行业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经营规模、风险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计提标准,原则上计提标准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十、加强财务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重大事项等信息,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有关财务信息。完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责任、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类金融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合理控制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必要时集团公司要发挥综合信用评级高的优势,采取集中统一发债等方式帮助所属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要积极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集中度和闲置资金利用效率。
十一、严控高风险投资。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已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未经批准,各企业不得开展包括股票、基金、企业(公司)债券、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等在内高风险投资业务。禁止从事期货、期权、权证以及风险和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境外类金融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开展的外汇结算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买卖,以及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市场化发行的私募基金除外。
十二、加大指导支持。集团公司要指导帮助所属企业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完善经营策略、加强管理管控。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培训,完善优秀人才引进选拔机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加所属企业资本金,提高所属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十三、加强协同整合。加快推进集团内部同类业务整合,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集团综合信息平台,在不违背服务对象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大业务沟通协同。对同一客户对象需要提供综合资金服务的,由集团公司综合确定资金服务上限,实行整体综合授信,合理安排服务企业。
十四、完善考核方法。集团公司要根据所属企业市场经营形势、业务经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企业考核目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内控建设和风险防范、市金融办等监管部门下达的政银担、税融通等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风险资产和不良资产处置作为重要考核内容,适当提高考核权重。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类金融企业风险容忍度和考核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审计监督。集团公司要建立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对所属企业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对所属企业业务开展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促进企业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盲目经营和不重视落实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而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损失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有关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和各市属类金融企业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意见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各级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的类金融企业,县(市、区)属国有类金融企业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十九、本意见所称“类金融企业”,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小额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及风险投资、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业务经营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