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船舶函〔2020〕129号
各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宿松县科经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推动全省船舶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1日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 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 船舶企业申请生产条件评价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
船舶企业向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提出生产条件评价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
申请评价材料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评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价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现场评价
申请评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价。企业现场评价总分、各单项得分均达到合格以上且达标项全部达标,判定企业评价合格,由专家组出具现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认可
现场评价合格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合格名单》(以下简称《合格名单》)。
现场评价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三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当年内提出变更申请,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列入《合格名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评价标准》重新申请评价:
1. 企业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2. 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3. 企业拟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级(类)别的;
4. 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提出申请的船舶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五条 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应于4月底前填写《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复查表》(附件3),经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逾期未申请复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筹制定年度复查计划,并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的企业,继续列入《合格名单》;复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查;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督办整改事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船舶企业,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前,不予受理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 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生产条件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船舶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规范、挂靠异地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级(类)别或撤销其《合格名单》公告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船舶办、省船检局、安徽渔检局《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皖船办〔2013〕4号)、原省船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船办〔2015〕8号)、原省船舶办《关于我省船舶修理企业等级评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船办〔2016〕4号)、原省船舶办《安徽省船舶行业等级评价合格船舶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皖船办〔2017〕2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船舶企业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经信船舶函〔2019〕242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安徽省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7-2010年,国家先后发布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简称为《评价标准》)。2013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我省制定了《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开展了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工作。
2019年,随着船舶市场外部形势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国家对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要求有了相应的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目前,新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已正式发布。为全面实施新版船舶行业标准,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我省船舶工业实际情况和智能化、绿色化的发展趋势要求,起草编制了《管理办法》,先后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市经信局、重点企业、行业专家、协会学会意见,并发布到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意见。3月11日,《管理办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5个章节2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评价范围、遵循原则和责任部门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明确了申报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管理应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和两项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一是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报送申请评价材料;二是形式审查;三是现场评价;四是评价认可,对评价合格企业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附则。
三、主要变化的内容
与原评价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调整变化:
(一)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新办法明确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评价标准和申报材料进行了简化。新办法将设计、生产、修理三种类型企业合而为一,按照国家船舶行业相应标准进行评价,规范了各级各类船舶企业申请评价材料格式,并通过承诺书形式,简化了部分非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管理模式和有效期限进行了优化。新办法对当年度有效期届满的船舶企业采取统一集中管理,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集中申报。对评价、复查合格的船舶企业有效期为3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发布一次《合格名单》公告。取消了延期复查的内容,有效期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企业生产条件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家解读
省船舶行业专家、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王小平教授:安徽省船舶工业历史悠久,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一定产业规模和配套体系,但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过去,我省大部分船舶企业以滩涂造船为主,技术工艺水平较低,设施设备落后。2013年,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船舶行业标准,安徽省开展了船舶企业评价管理工作,经过6年时间,我省对约200家船舶企业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价。通过评价管理,转变了以往滩涂造船的模式,改进和淘汰了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了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了行业整体水平,规范了船舶建造市场秩序,对促进我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当前,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产业竞争的加剧,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船舶行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订,增加了对船舶企业建造技术能力、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评价内容,整体提高了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对此,我省船舶企业应当主动对标达标,加快升级改造,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在此背景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台了《管理办法》,结合正在实施的《安徽省推进船舶总装建造智能化和智能船舶实施方案(2019-2021年)》,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安徽省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五、业界反响
《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重点企业、协会学会意见,受到了业界积极反响。业界普遍认为,新《管理办法》在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上更加细化,明确了各级的职责权限;在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上更加简化,符合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在管理模式和有效期限设置上更加优化,围绕服务企业这个中心,一切从行业发展出发。《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船舶企业对照行业标准,规范自身建设,确定目标方向,提高建造技术能力、技术创新和管理水平,提升整体效率,增加产品利润,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船舶企业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
政策咨询机关: 行政审批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1-62999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