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国资差异化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2024-05-11 合国资办〔2024〕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市属国企对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相对控股企业”)实施更加市场化、差异化的国资监管模式,切实激发企业活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现就实施市属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国资差异化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把“混资本”和“改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国有相对控股科技型企业实施有别于国有全资、绝对控股企业的差异化监管模式,构建现代企业治理体制、现代企业经营机制、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非公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推动市属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明确企业党组织职责定位及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相对控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坚决不予突破,未做限制的可以适度探索。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权责边界,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各方合法权益。
3.坚持质效为先。牢牢把握以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强化结果导向,通过差异化的监管方式与手段,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显著提升,切实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4.坚持市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原则上不通过监管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因企施策推动经营机制创新,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中长期激励等方面进行灵活高效的机制设计,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5.坚持放管结合。处理好授权放权和强化监督的关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跟踪督导,根据需要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差异化管控事项。
二、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企及其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股东”)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0%但作为单一第一大股东,或非第一大股东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达到实际控制并纳入市属国企合并报表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相对控股企业若本身为重点监管企业,不纳入差异化监管范围)。
三、规范国有股东行权履职方式
(一)国有股东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管控模式。国有股东作为出资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公司章程为遵循,对相对控股企业以管资本为主,通过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股权董事,实施治理型管控,体现出资人意志。对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按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依法合规履行股东职责,不实施超出股东权限的行政性审批和管控,充分保障相对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二)界定国有股东决策事项。相对控股企业需要国有股东决策事项应在事前征求国有股东意见,主要包括:
1.《
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需提交股东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或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事项;
3.经理层成员的聘任、解聘、考核及薪酬管理事项;
4.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单笔投资;
5.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
6.对外担保事项(含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拆借和预算外捐赠事项;
7.国有股东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三)明确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事项清单。结合授权放权情况,根据国有股东决策事项范围,对相对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国有股东负责牵头制定清单,通过公司章程予以约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清单要充分结合企业自身实际,防止机械套用、照搬照抄;要体现分层分类原则,在主体上,分为市国资委、国有股东、相对控股企业三个层级;方式上分为事前审批、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三种形式。国有股东应当实时跟进清单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动态调整。
(四)有效发挥非国有股东作用。相对控股企业各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平等股东权利。企业应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披露相关经营财务信息,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发挥各股东作用,经股东协商一致,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和决议通过的比例。非国有股东依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按分配席位推选董事。健全各股东沟通机制,加强交流协商,及时回应股东建议质询;加强重大事项、紧急情形的事前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控股企业是独立市场主体,应有效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明确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二)积极发挥股东(大)会作用。股东(大)会是相对控股企业的权力机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股东(大)会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列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明晰议事规则、考核监督等配套制度,明确股东依法享有股东(大)会议案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三)全面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对治理规范的董事会全面落实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权。建立董事会决策事项跟踪落实机制,国有股权董事应定期向国有股东报告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四)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相对控股企业经理层由董事会依法选聘产生,接受董事会管理。健全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主要内容,充分发挥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严格落实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监督和考核评价。
五、健全更加市场化差异化的经营管理机制
(一)实施更加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制度。相对控股企业中由国有股东派出或推荐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等,由国有股东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原有管理方式保持不变;其他人员(不含董事会成员)严格实行市场化选聘管理。除上述由国有股东管理的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及相关证件由相对控股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管理。经理层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实现能上能下。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强化合同管理刚性约束,明确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励惩罚等条款,畅通能进能出渠道。
(二)实施更加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相对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工资总额实施备案制管理,探索对相对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单独列支。按照贡献大小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引导激励作用,推进强激励与硬约束相结合,形成按劳分配、绩优多得导向,实现收入能增能减。相对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按照企业有关制度执行。
(三)实施更加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相对控股企业优先开展中长期激励,结合所处行业、发展阶段、企业特点等情况,择优选择项目跟投、超额利润分享、骨干员工持股、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工具,激励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形成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四)实施更加差异化的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相对控股企业充分结合自身工程、货物、服务等所需实际,制定完善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报国有股东备案后实施。招标采购除依法必招项目外,由企业自行决定招采方式。
(五)实施更加差异化的投资交易管理制度。授予相对控股企业更加灵活的投资管理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国资委审批情形外,其他情形由国有股东结合实际自主确定,鼓励采用事前备案、事后备案等形式,减少审批事项。
(六)实施更加差异化的财务事项管理制度。相对控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预算、决算、融资、担保、大额资金等涉及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内部财务管控水平。相对控股企业担保事项由国有股东履行审核程序,原则上不对国有股东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担保。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引导,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财务管控事项限额标准,限额以内的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审批,合理减少日常干预,有效发挥相对控股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能力。
六、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一)将党的建设写入公司章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根据相对控股企业实际,落实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凝聚各方股东共识,保障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强党组织建设。相对控股企业要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等设置企业党组织,建立党的基本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三)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控股企业要坚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企业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为优秀人才搭建平台。支持企业通过对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相结合,实行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骨干人才的政策。
七、完善科学高效的监督保障机制
(一)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国有股东要优选股东代表、股权董事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推动股东(大)会、董事会更好发挥作用,落实相关监督责任。相对控股企业应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强化内部纪检、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作用,提升内部监督整体性、有效性。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相对控股企业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各类监督,以及国家法定审计及国有股东开展的专项审计等。对各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按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三)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国有股东要统筹做好相对控股企业发展与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网信安全、网络舆情、信访稳定、法律涉诉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指导相对控股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
(四)强化合规经营管理。相对控股企业要树立合规经营意识,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市属重点监管企业作为国有股东方,承担国资差异化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工作的具体落实。涉及差异化监管的重点监管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差异化监管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相对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依据本意见规范管理。相对控股企业属上市公司的,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试行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试行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另有约定的,可暂时不作调整,从其约定。试行期间,若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差异化监管新政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