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废止、失效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9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矿政策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5年5月7日)规定, 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测绘作业证是证明测绘作业人员进行测绘活动的合法身份的证件。
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中的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
第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工作。
设区市测绘主管部门受省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领取测绘作业证可以与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办理。需要领取测绘作业证的人员,应当由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统一向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测绘作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符合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
(四)申领人二寸正面半身彩照3张。
领证单位对领证人员的真实情况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正式填写测绘作业证,并统一加盖省测绘主管部门的钢印和印章,注册核准后方可生效。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注册工作。
领取测绘作业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六条 测绘作业证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36”是江西省名称代码,中间三位数字为省本级、各设区市代码,后五位数字为发证编号。
省本级及各设区市的代码为:省本级100、南昌市101、九江市102、景德镇市103、鹰潭市104、萍乡市105、新余市106、赣州市107、吉安市108、上饶市109、抚州市110、宜春市111。例:南昌市编号为3610100001-3610199999。
第七条 测绘作业证由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首次注册核准在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同时进行。
测绘作业证注册核准使用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测绘作业证注册专用章。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三年。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
第八条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并在《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况下应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第九条 测绘作业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在公开媒体上公告;需要补办的,由所在单位持公告和书面情况说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测绘作业证如出现缺角、缺页、字迹不清等情况,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同时交回破损的测绘作业证。
补证、换证按照重新发证程序和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配套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