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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规〔20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7号规定,有效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 (局)、厅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月8日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和培训考核标准及考试题库的动态管理与更新;

(二)负责建设全省统一使用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

(三)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考评员培训考核聘用管理;

(五)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延期监督管理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对培训或考核机构报送的培训、考核计划进行审核,对培训考试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派员对考试现场监考巡考;

(二)负责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培训机构及考生违反培训考核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机构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相关工作;

(二)负责培训考核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师资队伍建立及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视(音)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推送及归档工作;

(五)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培训考核管理

第五条 报名管理

(一)“安管人员”报名流程:个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申报培训考核。

(二)特种作业人员报名流程:个人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申报培训考核;个人也可直接向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考核。

(三)报名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第六条 报名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应当对提交的报考人员资格材料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确保报考人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对考生报名纸质材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培训管理

(一)培训机构应当按要求拟定培训计划,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留存签到考勤记录、课堂视(音)频及照片等相关资料归档。

第八条 考核管理

实行考培分离制度,原则上各市只设1个理论考试考点。实操考点严格验收限制。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考核工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进行考核,考核试卷由系统随机抽取。

第九条 考评员管理

考评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参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考评员培训考核聘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考评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按照要求,配合做好考评员日常工作。考评员聘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后,应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且合格,其聘期延长3年。



第四章 考核细则管理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核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执行。采取计算机考核方式,考核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口试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并录入系统,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设施建设

理论和实操考核软硬件设施要满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机构(场地)标准、考核流程的通知》(建质函〔2018〕2284号)要求,考前需要开展考试系统测试工作,判定该考场是否满足考试需求,系统、硬件及技术状态是否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监管

为加强“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各理论及实操考场应当将监控设备接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频监控平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考核情况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继续教育及延期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继续教育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完成满24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提交延期复核。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完成满48学时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交延期复核。

第十五条 延期复核及不予通过情形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延期复核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延期复核:

(一)在“安管人员”延期复核时,出现不符合《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文件第七条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条件任一情形的。

(二)在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时,出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文件第二十四条中延期复核结果不合格任一情形的。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方式

“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线上培训方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予以处置。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2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第二十七条规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关乎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好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化解“安管人员”和特种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水平,制定《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我厅多次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暂行办法》征求了各市住建部门、部分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意见。9月8日,召开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座谈会,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厅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以及16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培训机构代表参加会议,讨论《暂行办法》(初稿),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12月1日,再次召开研讨座谈会,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厅建设服务中心相关同志以及合肥、六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部分培训机构代表参加会议,研究讨论《暂行办法》(修改稿),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两次会议共收到8家单位和培训机构意见建议47条。我厅结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暂行办法》于12月份经厅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12月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七个章节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说明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

第二章是职责分工,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责,具体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和培训考核标准及考试题库的动态管理与更新;负责建设全省统一使用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考评员培训考核聘用管理;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延期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培训或考核机构报送的培训、考核计划的审核,对考试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派员对考试现场监考巡考;负责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培训机构及考生违反培训考核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培训机构负责“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机构负责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培训考核场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师资队伍建立及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视(音)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推送及归档工作;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是培训考核管理,明确报名管理、报名审核、培训管理、考核管理、考核员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等有关内容。

第四章是考核细则管理,明确考核方式和合格要求、考核设施建设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管。

第五章是继续教育及延期,安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障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采取线上培训方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管,明确延期复核及不予通过情形。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培训考核情况协同监管,同时加强主管部门内部纪检监察管理。

第七章是附则,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明确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四、亮点特色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关乎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已建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了一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与岗位不相匹配,达不到相应要求,相关的培训考核工作仍需规范。出台《暂行办法》是源头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重要举措,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培训考核机构工作职责,对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各项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

(三)统一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厅负责建设全省统一使用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考核试卷由系统随机抽取,减少人为干预,加强系统监管,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全部进行了统一规范,改变了以往分散的管理模式。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处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方式:0551- 62871537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日期:2024-01-08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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