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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汴政〔201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市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豫办〔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问题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预防和化解的难度日益加大。能否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长期以来,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推进群众自治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形势,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是我国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的政治优势,具有主动、及时、便捷、经济等独特优势,已成为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和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豫办〔2010〕9号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适应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调处工作机制,为我市的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完善和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置辖区内复杂的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以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等,负责组织本辖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实际,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做到全市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组织在市区15个公安派出所交巡警大队建立15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五县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1个。市区每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4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职调解员2人,内勤1人),办公地点设在公安交巡警大队。在全市建立6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由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共同组织在市区建立1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五县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1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4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职调解员2人,内勤1人)。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切实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基层司法所担负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按照2009年中共开封市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九届第38号)精神的要求,对基层司法所编制与人员进行调整充实。
7.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2011年,在全市矛盾纠纷重点村、社区(行政村、社区总数的20%)设立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全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均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发挥贴近基层、及时掌握社情民意的优势,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兼任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积极主动调处化解矛盾,严防纠纷激化。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8.规范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职、兼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努力建设一支精通法律业务、热心公益服务、善做群众工作的专职、兼职调解员队伍。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实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
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9.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我市实际,2011年全市村和社区专职调解员固定生活补贴,按村每人每月200元、社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
市区15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工作经费、初建设施及装备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各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工作经费和初建设施及装备经费列入各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10.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并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人民调解工作的汇报,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1.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分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和信息员的分类管理。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免费岗前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12.协调联动,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及协同运作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队、派出所设立调解室;信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在各种争议与纠纷的处理上,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动员、组织工会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妇女踊跃参加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