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8〕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淮北市工业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及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两全”管理是指对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全过程、全要素管理(以下简称“两全”管理)。
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总揽,对工业项目准入、开竣工、投达产、土地使用权续期、转让、抵押、退出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工业用地全要素管理是指通过健全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环保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 工业用地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两全”管理协议),对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全要素管理的内容、标准、方法、措施、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两全”管理协议格式文本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公开。
第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弹性出让年期确定工业用地地价和出让工作,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落实产业准入标准,审核项目投资强度,制定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招商局负责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对工业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等评审情况出具审查意见,明确研发总部项目用地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工业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实施管理,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项目化工、土壤、地下水地质等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全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生命周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
具体出让年期,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审查内容,在“六个一”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出让年期最高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最低不得低于5年。
第六条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相应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进行土地使用年期等因素修正后确定,且出让价格还原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市规划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应对涉及到的地下管网、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通讯通信设施、装配式建筑等充分研究或论证,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提出具体要求。
对分期实施的工业项目,应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在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条件统领下分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 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拟建工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对拟出让工业用地,由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对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进行审查,未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审查的,不予供地。
第九条 工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核定供地规模。工业标准厂房用地,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核定供地规模。
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期供应。对用地规模较大的,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和用地平面布局,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
第十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要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相关约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约定开竣工和投达产。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未按照“两全”管理协议约定期限投达产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两全”管理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前1年,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向国土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申请。经综合评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续期。续期的土地出让价格,按照续期时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未提出续期申请,或提出续期申请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评估后不符合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终止合同,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对工业项目实行定期评估考核制度。成立工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招商局、国土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地税局等部门为评估小组成员单位。
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由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两全”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未通过评估的,按照“两全”管理协议约定追究土地使用权人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续期。
第十三条 在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超过约定的开工日期不满2年,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可以向出让人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国土部门商辖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处置后,退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可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符合转让条件后,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的土地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期。剩余年期到期后,新的受让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续期。
新的受让人投资项目应符合所在园区的产业准入要求,新受让人要与辖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两全”管理协议。若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条件的,新受让人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售,土地使用权随同厂房一并分割转让。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地质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由市(区)环保局组织和督促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开展调查和评估,并督促其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相关调查和评估报告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及土地利用绩效过程评估结果的附件。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人防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执行本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研发总部项目。研发总部项目包括研发设计、企业总部、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型产业,以及独立的科研设计机构。研发总部项目用地由市招商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六个一”联席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明确为研发总部项目用地的,应同时要求项目要自持一定比例的物业,具体比例在项目审查意见中一并明确。
研发总部项目用地性质可以为工业,也可以为商业、科教,由市规划局根据项目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均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配套生活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研发总部项目除自持物业外,剩余部分房产可以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随同房产一并分割转让。园区管理机构参与收购。
第十八条 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落地的工业项目,按照原招商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及各项指标等相关入园协议,补签《入园工业项目用地“两全”管理协议》,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濉溪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