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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建〔2018〕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委机关各科室: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8年9月25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



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专家劳务费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劳务费,是指委机关科室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聘请、邀请)专家学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为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咨询、论证、鉴定、督查、验收、授课以及事故调查等活动,向其支付的劳务费、评审费、讲课费等非工资性报酬。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精通住建领域相关业务的其他人员;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活动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委机关有关科室应根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同专业领域组建相应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调整。

第五条 委机关科室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性强的规划编制、督查检查、考核评价、资格评审以及的确需聘请专家参与的专项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可向参与的专家支付劳务费。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六条 专家劳务费按下列标准(税后)发放:

(一)以实地核查形式开展的督查检查等活动,发放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以上)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人员500元/人天;

(二)外聘专家讲课费发放标准参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1411号)执行。

第七条 专家劳务费审批和支付程序如下:

(一)事前审批。活动开展前,申请科室按规定标准填写《专家劳务费审批表》(附表1),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财务审计科审核经费标准,报科室的委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委分管财务负责同志审批。单项活动专家劳务费总额超过1万元的,应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专家劳务费审批表中应写明活动名称、时间、组织方式、邀请专家、发放额等具体情况,并附活动相关依据证明文件;

(二)据实报销。活动结束后,申请科室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按财务报销程序审批。费用报销单须附《专家劳务费审批表》和《专家劳务费发放明细表》(附表2)。发放表中的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签名须填写完整、准确;

(三)转账支付。财务科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批的费用报销单,转账支付专家劳务费。

第八条 专家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专家劳务费支出应有明确的预算来源。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各有关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申请专家劳务费预算,按程序经批准后列入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无预算来源或超预算安排的专家劳务费一律不予审核报销。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领取劳务费:

(一)委机关公务人员和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参加委机关组织的检查督查等活动的;

(二)委机关公务人员和委属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组织者或工作人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对外委托事项的;

(三)其他按规定不得领取劳务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聘请专家应从各专业的专家库中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以淮北本地专家为主。如确需邀请外地专家,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淮北本地专家的交通费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各科室不得将能够由机关人员承担的工作委托外聘专家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虚假和无实质内容的评审等活动套取资金。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按其规定执行。
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