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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封市工会经费委托开封市地方税务局收缴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封市工会经费委托开封市地方税务局收缴的通知

2005-04-01 汴政办〔2005〕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经开封市总工会、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封市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内(含开封经济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开封市总工会委托开封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税务部门征收期收缴。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代为收缴的工会经费划解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并将各单位工会经费上缴情况报送市总工会。
二、企业、事业单位2005年4月1日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总工会下达统一的催缴文书,市地方税务局协助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催缴工作。
此办法五县比照执行。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