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宿政秘〔2016〕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和《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深化改革、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加强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促进廉政建设;对于推动整合审计资源,促进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相互补充,弥补国家审计人力资源不足,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发展、改革、法治、反腐”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推进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举措,作为完善内部治理的有效手段,扎实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努力为建设“四个宿州”发挥更大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大力夯实内部审计内审工作基础。
1.加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建设。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或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数量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规模较大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属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的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按有关规定设立或者通过内部调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要明确授权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2.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业务能力为重点、作风为基础、业绩为导向,全面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守职业规范。要加强后续教育,丰富业务培训形式,完善职称评定,提高业务能力。要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会查、会讲、会写”能力,着力培养“查账业务能手、分析问题高手、计算机应用强手、精通管理行家里手”四手人才。审计机关要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专家库建设,科学利用内部审计人才资源,为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供人才保证。
3.加强制度及文化建设。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弘扬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针对内部审计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实际,坚持以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和办法为重点、以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为保障,着力构建计划、执行、复核、监督、考核、追责、整改等业务管理规范体系,促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4.保障内部审计必须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人员,对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使用力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落实机制,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加快推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
1.转变审计理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传统的查错纠弊为主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逐步转变为以风险防范为导向、以内部控制为重点、以价值增值和改进组织运营为目标的管理审计、绩效审计,为决策层、管理层及时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决策、控制信息和管理建议,促进部门、单位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2.明确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任务、特点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重点,主要包括: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融资以及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3.创新审计方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要立足实际,明确内部审计信息化需求和定位,积极探索适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审计信息化建设路径。要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审计方法,全面提升“大数据”审计能力和水平。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努力打造基于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优化治理、服务应用的信息技术审计。要积极建立以在线审计、实时审计为特征的联网审计,对职责分离、授权控制、资金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行有效监督,全面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4.严格审计整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整改,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建立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全面深化改革,逐步解决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对控制风险、管理漏洞,要通过加强管理、严格整改、强化问责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努力从源头有效遏制“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所属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情况,作为内部治理机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部门、单位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规模大小等情况,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根据需要制定年度工作意见、工作指引或者工作方案。要结合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采用现场指导、以审代训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强化对内部审计机构业务工作指导。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时,要把有关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范围。探索建立重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计划及完成情况、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有管理权、控制权的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和内部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外部质量评估的有效方式。
四、积极发挥内部审计协会作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协会从行政管理型向自律服务型转变,努力探索国家审计监督与协会自律管理有机融合的新路径,积极探索对内部审计协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渠道。各级内部审计协会要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协会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各级内部审计协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在做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坚持以“风险防范、内部控制、价值增值”为主线,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不断提升内部审计协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凝聚力。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