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32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相关补贴标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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