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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

2018-01-08豫财环〔2017〕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五、本通知从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7204 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162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18-01-08 有效范围: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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