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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建〔2016〕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委属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在下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经委分管领导审签,主任办公会研究一并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将实施细则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书面报送至委纪检监察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454058129@qq.com。



2016年6月29日



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委属单位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变更,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市城乡建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城乡建委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旧城道路改造、园林绿化及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及招标时暂定价材料价格的确认;

(四)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或政府决定及建设单位要求调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

(五)施工现场条件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六)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工程特征描述与工程内容不一致等原因,引起超过控制价±5%的造价调整;

(七)因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价格变化等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

第四条市城乡建委成立由法规科、财务审计科、许可科、建筑市场管理科、重点工程管理局、城建处、建管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园林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另行下文),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负责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委监察室负责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变更,应主动接受市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造价调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凡发生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批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到定额站。

第七条定额站收到报送资料后,及时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办理资料签收单;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增补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符合要求后,办理资料签收单。

第八条办理工程变更、造价调整审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淮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审批表》;

(二)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技术合理性论证情况及经济论证情况;

(三)造价调整的主要原因和理由,价款核定的实际情况,市场询价资料等;

(四)属于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者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含建设项目投资增减情况、投资计划调整意见等)。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造价调整价款的审批,其批准权限和时限要求如下:

(一)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

(二)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占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定,报定额站备案;

(三)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且占合同价5%以内的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定额站,申报资料齐全由定额站报委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委印章,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项目实施单位;

(四)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或占合同价5%以上的变更,经委审核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委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委印章,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项目实施单位;

(五)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经委审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研究通过的由委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委印章,7个工作日内办结。研究未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项目实施单位;

(六)单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或超过批准概算10%的,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工程变更经批准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造价调整预算书及有关资料,报送跟踪审计单位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造价调整依据。

第十条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凡涉及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的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调整造成的重大变更,必须组织相应的专家论证后再按规定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紧急抢险工程、春季绿化、旧城维修改造、老路改扩建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变更时可与施工同步进行。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和现场签证工作,并保存相关影像、工程量、工程变更等完整资料,同时将情况报告委分管领导,然后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为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定额站要建立审核工作档案,按月将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情况、审核情况及签署审查意见等及时归档,并于每月25日前整理上报建委。

第十五条 委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审批的造价变更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生的造价变更,应查找、总结变更发生的原因,形成汇报材料,报委领导备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前熟悉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从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变更的因素,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出现重大错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经监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背“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迎合项目实施单位的不正当意愿制定招标文件或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由于本身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工程造价变更备案、报批程序的;

(三)未经备案、报批,擅自进行工程造价变更的;

(四)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报批程序的;

(五)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变更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造价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