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就朔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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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综合开发区内 (元/㎡) |
综合开发区外 (元㎡/) |
按工程总投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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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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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 |
45 |
35 |
25 |
90 |
7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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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城市 |
35 |
25 |
15 |
70 |
50 |
2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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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市 |
25 |
20 |
10 |
50 |
40 |
15 |
2.0 |
表中所列Ⅰ级地段指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大运路以南、东环路以西。Ⅱ级地段指高速环城路内除Ⅰ级地段的范围;Ⅲ级地段指规划区内除Ⅰ、Ⅱ级地段的范围。朔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的征收标准按中等城市标准执行。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的建制镇按小城市标准执行,可参照本通知具体划分地段等级。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五、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七、以下建设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九、本通知适应于本市的区县和建制镇。
十、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