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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政秘〔201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О一一年四月一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的要求,为彻底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等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统筹范围

(一)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人员。

(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退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现仍由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关闭、破产、改制等企业遗留的老工伤人员。

已按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三、纳入方式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三)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003年12月31日条例实施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后,按本条第一项纳入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老工伤人员,补齐欠缴金额,并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一次性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四、费用筹集

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采取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筹资:

(一)尚未参保的企业,要按照条例督促其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二)已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基金调剂解决,纳入的老工伤人员当期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额的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趸缴标准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基金积累情况另行制定。

(三)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待遇支付

(一)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按照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已经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纳入统筹后的待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原标准高的,高出部分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步骤

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制定实施方案(2011年3月底前)

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联合制定《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实施方案报送省4厅委。实施方案对工作目标,纳入范围、方式,资金筹集,待遇支付、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3月—12月底前)

1.国有参保单位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进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市人社局4月底完成审核工作,5月份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老工伤人员的申报、确认程序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 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2010〕72号)规定办理。

2.已改制、破产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2011年5至8月期间进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申报、确认,11月底完成审核工作。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长效机制。针对部分遗漏的老工伤人员,符合条件的,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办理的方式办理,从纳入统筹的次月起,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组织人员力量,抓紧收集、整理用人单位参保和即将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信息,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费用测算等项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后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机构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条例规定,实现各类用入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4.市财政部门要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基金月度支出需求,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5.市国资委要指导破产、改制企业的留守组织和清算组织审核、上报老工伤人员资料,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并负责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身份的确认。

6.市监察部门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本单位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等工作,保证待遇支付和管理形式转变的平稳过渡。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准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