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2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7号》规定,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现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书

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申报环节的征集、审查、推荐,实施环节的监督,当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时可主持项目验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2.以聚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为引领,对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项目起到积极作用;

3.软科学研究应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4.科研开发项目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5.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各类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且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注册地为省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应在我省境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7.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8.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位)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2.项目第一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安徽省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征集、审查、审核、发布。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集中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目录并集中发布。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审核意见,将项目分为“重点聚焦”类及“支持创新”类,纳入“重点聚焦”类项目将在研究期间给予重点督促指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立项的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延期不得超过1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2.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3.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4.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国内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5.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无法进行的;

6.超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验收,且未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期同意的。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为主。

第十六条 对列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转化。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申报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照立项申报书确定的考核指标,提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形式,“支持创新”类项目可采用函审验收形式。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选取原则:

1.验收专家应优先从安徽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内选取5-7名组成;

2.应遵循回避原则,与项目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不得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原则:

1.专家应从项目先进性、必要性、成果转化等方面来细化分值,严格量分,并对项目整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2.专家须独立填写审查意见,表明是否同意通过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并进行记录或留档,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二十三条 验收通过后颁发验收证书,申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12]149号)废止。



附件2

项目编号: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类别

第一申报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项目起止时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一年七月制


一、申报单位概况


(申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应作为附件提交)

(可另加页)

二、工作基础和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前期相关工作基础、组织方式、责任分工情况及主要科研条件,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团队的实力,资金保障和风险控制措施)

(可另加页)

三、申请立项理由

(包括项目研究目的、依据和意义)

(可另加页)

四、研究现状(示范工程类填写工程概况)

(综述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技术指标、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

(可另加页)

五、项目主要内容

(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科学和技术问题、创新点)

(可另加页)

六、技术路线和计划进度

(技术路线、阶段目标和进度安排,成果转化应用计划)

(可另加页)

七、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

(预期成果及表达方式、考核指标;示范工程类应重点描述标志性成果)

(可另加页)


八、实施效果分析

(项目实施对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作用)

(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项目示范意义及推广价值、推广可行性、推广范围)

(可另加页)

九、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未加盖公章的单位不予认可)

序号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十、主要研究人员及排序

排序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所 在 单 位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

查

意

见

年 月 日

信  息  表

一、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负 责 人: 电话(手机):

联 系 人: 电话(手机):

传 真: 邮编:

电子信箱:

二、合作单位

通讯地址:

负 责 人: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邮编:

电子信箱:

三、推荐单位

通讯地址:

负 责 人: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邮编:

电子信箱:

附件3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验收申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申请验收日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一年七月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研究起止时间

有无变更

(如有变更,请附说明)

申请验收单位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单位属性

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

第一完成人

职 务

职 称

手机号码

邮 箱

联系人

职 务

职 称

手机号码

邮 箱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级(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一、项目主要内容、考核指标及主要创新点简介


二、项目执行情况评价

(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形成标准、技术规程、施工方法、标准图和专利情况、所获奖励情况、整体水平与配套性以及项目完成后建成的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等情况)

三、项目成果所取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清单目录


五、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六、项目完成单位情况

序号

完成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1

2

3

4

5

6

7

8

9

10


七、申请验收单位意见

(第一完成单位及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年 月 日

八、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九、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验收形式


填 写 说 明

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本表格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

2.项目名称: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批复的项目名称一致。名称有变更的须出具说明。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究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项目计划批复的排序,如有变化须协商一致并出具说明。

4.申请验收单位: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5.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

6.研究起止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到最终完成的时间。

7.单位属性:是指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⒈独立科研机构⒉大专学院⒊工矿企业⒋集体个体⒌其它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直接勾选即可。

8.项目编号:是指该项目立项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出的项目编号。

9.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0.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1.主要完成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应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批复的参与完成人员一致,如有变更须出具说明。

12.验收形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分为会议验收、函审验收两种方式选一。



【部门解读】《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7-22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2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进行了规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与变化。3月11日-13日,我厅赴长三角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调研座谈,在对标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在建设科技方面与沪苏浙地区存在明显差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等高对标长三角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办法》的条款和内容进行相应地修订与完善,以此加强全省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二、《办法》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清宪省长批示精神,等高对标长三角地区经验做法,促进我省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六章26条,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及程序、立项程序、监督管理、验收管理、附则。相较于,原来《办法》的六章29条,新《办法》进行了适当精简与合并。新《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如下:

(一)总则部分。对“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程序、分类等进行了说明。考虑到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故删除原《办法》中“审批”;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模式,可委托市级主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相较于原《办法》,对“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明确细化。

(三)立项程序。明确工作程序及申报频次;参考江苏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模式将项目分为“重点聚焦”类及“支持创新”类。

(四)监督管理。明确因特殊情况延期的,不得超过1年;增加予以撤销的情况。

(五)验收管理。参照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模式开展验收工作;明确“重点聚焦”类及“支持创新”类的验收方式;明确验收专家的工作要求;明确未通过验收项目整改和已通过验收项目证书应限期办理。

(六)附则。确定施行日期。

四、申报项目要求

1.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预期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对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2.以聚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为引领,对实现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项目起到积极作用;

3.软科学研究应是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4.科研开发项目应能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并具有-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5.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各类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且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注册地为省外时,其申报的研究内容应在我省境内有载体工程作为依托;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7.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

8.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第一申报单位出具诚信承诺书。

六、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条件

1.申报项目第一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位)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任单位领导职务,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2.项目第一负责人与第一申报单位应具有劳动关系,或有签订具体服务期限的技术服务合同,且服务期限与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并对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七、申报时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每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八、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根据当年度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准备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2.将申报书及有关材料报送至相关推荐部门;

3.推荐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集中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项目验收

1.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申报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2.申报单位应对照立项申报书确定的考核指标,提交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形式,“支持创新”类项目可采用函审验收形式。

4.验收专家选取原则:

①验收专家应优先从安徽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内选取5-7名组成;

②应遵循回避原则,与项目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不得参与验收。

十、不予通过验收情况

1.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4.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十一、验收证书颁发

验收通过后颁发验收证书,申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逾期不予受理。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日期:2021-07-19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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