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汴政办〔2009〕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05号)精神和2009年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切实加快我市各类学校建设步伐,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减免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校在征地和新建、改扩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征地管理费、征地前期工作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绿化保证金等政府性基金,对学校要全部免收,对建筑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墙改基金只收取上缴省的10%部分。人防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二、教育事业是一项服务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到千家万户,全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学校建设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同时鼓励经营服务管理部门提供免费服务。
三、要切实加大对学校工程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二OO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