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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教育局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教育局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

职业院校: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1〕7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14号)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职业技能教育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我们修改了《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助学金审批表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教育局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1〕7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教育资金资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正式户籍并就读我市职业院校(含淮北高级技工学校和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凡已经享受国家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资助政策,每个学生就读本市中职学校或高职院校期间只享受一次资助机会。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职业技能教育所需资助资金分担方式为:市属院校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区)属学校由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第五条  每年秋季开学,学生到校注册学籍,9月底完成学籍审批手续,为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办理国家免学费手续。

第六条  没有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学生,10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助学申请,学生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助学金申请表》。

2、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学校要负责审核学生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章。学校资助机构受理学生申请后,10月底前完成资格初审。

第七条  学校汇总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于11月10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市属职业院校和县(区)属学校分别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学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淮北市职业技能教育助学金审批表》;

2、资助对象信息汇总表、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缴纳学费的票据复印件;

4、学生学籍信息。

复核审批完成后,各有关部门将认定资助学生信息反馈到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资助名单报送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第八条  市教育、人社部门分别将所属市直和县(区)职业院校资助数据汇总后,在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预算。市财政收到市教育、人社部门经费申请预算后,经审核无误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下拨资金。职业技能教育资助资金作为学校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市财政应承担职业技能教育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县(区)国家助学金专户,由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连同配套资金一并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到学生手中。其中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国家助学金专户,由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

第十条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资助工作实行院(校)长负责制,院(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职业院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完善职业院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教育资助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职业院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来源:淮北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