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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朔政发〔201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为了引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全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为推动我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深入学习宣传国发23号文件精神

  3.深入学习宣传《通知》精神。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通知》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加深对《通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的理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志。要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集中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宣传《通知》精神的浓厚氛围。

  4.全面全方位对《通知》精神进行培训。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及各企业要组织高规格的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结合《通知》下发以来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宣讲,解疑释惑、破解难题,推动《通知》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市级层面从4月份开始到10月份,将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安全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区长助理、安委办主;六县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安全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乡镇长、分管乡镇长、安监站长;规模及规模以上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共计3300人进行系统培训。各县区、各单位、各企业要掀起学习宣传热潮,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全面全方位对《通知》精神进行学习培训。用《通知》精神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并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全市培训达到10万人。

  三、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扎实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明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各个层面、各类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煤矿“六大员”、非煤矿山“五大员”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领导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隐患排查治理、企业领导现场轮流带班、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强化工作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6.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企业要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重点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43 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加强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组织机构建设、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监管、绩效评定等方面开展达标活动,全面提高企业安全基础水平。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兼职机构和专职安全员。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检修作业规程,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矿井、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9.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十项制度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评价报告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0.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企业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换代升级,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费用提取的各项规定,按照标准足额提取,并设立专户储存。安全费的使用,必须由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先制定使用方案,并审查核准后,再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列支。安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1.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辨识、申报、控制、综合治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12.加强企业职工的全员培训工作,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上岗资格制度。规范煤矿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对高危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

  四、强化安全监管监督检查

  13.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体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领导要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进工地,靠前指挥,深入调查了解基层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市级领导每月深入现场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14.健全、完善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要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每季度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年终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各项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其单位主要领导不予提拔重用,真正起到考核评价作用。

  15.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包保制。各级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加大对本行政区内所有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把本行业每个企业的监管责任严格按照“三落实”要求真正落实到位,确保该关闭取缔的企业有人负责督促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的有人负责整改治理,正常生产经营的有人实施日常监管。

  16.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针对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期间,新改扩建项目大量增加的实际,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把关,从严要求,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办理“三同时”手续。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标准,公开条件程序,严把安全准入关,提高行政效率。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许可标准,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7.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认真编制2011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做到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高危行业企业每年不少于两次以上现场检查,对一般企业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承诺失信,存在问题屡犯不改的企业要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重点监控,严格要求。

  18.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要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协调指导,统筹研究、部署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执法,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约谈、专项督查、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等制度,促进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执行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1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除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由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后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五、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

  21.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县区、中央及省驻朔重点企业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从技术、装备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市、县(市、区)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建立市级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企业发现事故征兆和遭遇极端天气要立即发布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3.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预案,立即自主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遇到险情时组织撤离,而给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和度人员任何处分或予以打击报复。

  六、科学编制并认真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24.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对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十一五”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做好与“十一五”规划和本地、本部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提出科学可行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规划一批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各县区、各行业要加快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调整行业结构和企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化水平,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使用上给予政策支持。

  25.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投资管理部门牵头,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适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淘汰类目录。依据指导目录,相关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严重职业危害、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6.加快产业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步伐。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要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装备一流、管理科学、安全可靠的大型矿井,全面提高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资源利用水平。推广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的经验,实施大集团、大企业战略,大力调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以及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化水平。在实施省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过程中,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要求改进设备、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成为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巩固的过程,在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严肃事故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27.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发布、年中和年底考核制度,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促进责任落实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8.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认真进行查处,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真正做到事故原因水落石出,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吸取教训刻骨铭心,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9.要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约谈并严肃处理。要把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完善防控措施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结合起来,教育、警示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30.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市政府安委办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以上事故查处实行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制度,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定期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到位。

  各县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县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安委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3-28 有效范围: 山西 朔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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