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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管理水平,推进基层见义勇为工作深入开展,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达到“规范建设,全面覆盖,形成网络”目标,形成第一时间发现
见义勇为典型,及时查证确认,实施表彰奖励,予以保护救助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和《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依据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仍存在见义勇为组织机构、奖励和保障措施不健全,补偿标准不统一,制度不完善,信息不灵通,宣传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总体部署,作为建设“平安省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见义勇为工作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工作日常事务,指导、监督《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的贯彻实施;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对不符合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进行认定;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保障、宣传工作;加大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遭受打击、报复和陷害;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筹集、使用、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优待抚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协会或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会同见义勇为协会发放因见义勇为死亡的无工作单位人员抚恤补助(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做好见义勇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等级审核、申报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情形进行认定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和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医疗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积极实施进行救治;急危重症,优先救治。
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协调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适当医疗费用减免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医疗保障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教育部门:负责对获得省、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中考中给予一定优待;对家庭经济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财政部门:负责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财务管理实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因见义勇为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部门:负责为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部门:负责对各级见义勇为组织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奖金和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质监部门:负责为各级见义勇为协会或分会、工作机构及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优先办理机构代码证。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工作。
  三、规范健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见义勇为协会(基金会)是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个体)、农村及公民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见义勇为行为,表彰保护见义勇为英雄,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各县(市、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万名员工以上)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协会组织;各公安分(县)局建立见义勇为办公室,派出所设立见义勇为工作站。
见义勇为协会由民政部门登记。工会、共青团、 妇联、宣传、综治、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房管、卫生、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和单位为见义勇为协会成员。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领导组织机构通过选举产生;设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协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组织要做到“九有”:有协会标牌,有办公室(二间以上),有专职工作人员(二名以上),有专职会计,有单列账户,有电脑,有打印传真机,有工作制度,有台账。办公室、工作站有专门办公场所,办公室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站设兼职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健全见义勇为协会组织工作,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各公安分(县)局应有一名局领导分管见义勇为办公室,办公室的建立原则上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派出所设立工作站于今年年底完成。
  四、发挥基层见义勇为协会作用
  各县(市、区)、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见义勇为协会作为政府见义勇为职能工作的有益补充,要充分发挥整合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建立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太原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通过申请财政拨款、纳入年财政预算,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等渠道,依法建立见义勇为基金。各级协会要依法落实筹款计划,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资金筹集工作。建立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规范内部运作,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当地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协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优势,加强对外联络交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拓展救助渠道,建立志愿者队伍,使见义勇为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也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帮助。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良好氛围。
  五、进一步完善奖励保障机制
  依法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程序,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要主动发现收集,及时进行核实。单位或个人举荐、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研究确认。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举荐、申请见义勇为行为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抚恤、救助机制,及时安排奖励保障经费,形成评选表彰制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抚恤救助规范化见义勇为保障体系。各级协会组织每年度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群体进行表彰奖励;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上报市见义勇为协会予以表彰奖励。 对负伤、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开展救助、帮扶活动,
及时组织看望慰问,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服务长效机制,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
  六、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作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典型宣传、公益宣传、新闻宣传、社会面宣传、主题日宣传相结合的立体化宣传格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宣传支持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在全社会营造“讴歌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人人关爱支持见义勇为英雄的良好风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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