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江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1-15 赣国资产权字[2007]9号
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各单位、各出资监管企业: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实施以来,我省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更加规范,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现根据实际情况,就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二、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
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
为适应《
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表格及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请在我委网站上自行下载。
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表格按制定的固定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新备案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使用,原备案表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