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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兼职取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兼职取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2〕18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高校:

现将《安徽省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兼职取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双向兼职取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深度服务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双向兼职,是指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同意,以个人名义从高校院所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或从企业兼职到高校院所开展教学、科研等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中,高校院所,是指事业单位性质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科技人员的兼职方式,是指通过科研服务等中介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行联系等方式获得。组织委派的兼职及兼职取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应当与科技人员协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终止兼职的条件,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项目涉及单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明确三方权益分配。

第五条 科技人员开展兼职活动,可按照自身知识或科学技术,参照市场价格,自行与兼职单位商定薪酬待遇。

第六条 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兼职期间发生的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纠纷或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