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市监办发〔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市监法〔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完善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加快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计量中心)依托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内计量技术机构设立,主要研究具有产业特点的量值传递技术和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测试技术,为安徽省主导产业发展提供计量科技创新和计量测试技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产业计量中心的申请、批筹、筹建、验收、监督和管理等。
第四条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省产业计量中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省产业计量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和支撑产业发展为使命,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科技创新为手段,创新计量服务模式,为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寿命周期、全产业链、前瞻性的计量技术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产业计量测试需求分析。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和重点任务,持续跟踪产业计量测试技术需求,梳理产业参数量值溯源情况。
(二)提供测量设备测试校准服务。结合产业专用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需求,完善产业计量溯源体系,提升全溯源链的测试校准能力。
(三)提供关键参数测量技术服务。结合产业关键领域关键参数的测量技术需求,开展测量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与应用,确保参数测量结果的准确应用。
(四)提供产业计量科技创新服务。结合产业科技创新需求,完善产业计量科技创新机制,提升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领域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
(五)提供全寿命周期计量保证服务。结合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计量保证需求,将计量保证服务融入产品的设计、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所有环节,使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
(六)形成有效运行的现代计量服务体系。实现质量、创新、服务、人力资源、基础保障服务和后续发展规划等体系有效运行。
(七)承担产业计量测试联盟和产业计量测试平台的牵头建设任务。加强与产业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整合计量测试技术资源,加强产业计量供需对接。
第三章 申请和批筹
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申报省产业计量中心的重点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生物和大健康,绿色低碳,信息经济,以及各地区的传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及其他重点产业。
第七条 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应是法人代表,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的要求;
(二)申请领域符合安徽省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地有一定规模或规划建设的产业集群和产业需求;
(三)具有服务于产业发展需要的计量测试能力、适应于产业发展的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保障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运行能力;
(四)完成对产业状况及计量测试需求的调研工作;
(五)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
第八条 申请单位经所在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市场监管局发函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通过审查和考察的申请单位,编写《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照《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筹标准》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组意见,做出是否批筹的决定。对通过评审的,印发文件批准筹建“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
第四章 筹建和验收
第十二条 筹建单位按照《筹建任务书》开展筹建工作,筹建一般应于2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筹建单位完成筹建任务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经核准后于筹建期满前3个月,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筹建工作总结报告、后续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组对照《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标准》进行初审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对初审不通过的,直接退回。对现场验收不通过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限期为3个月。整改后申请复审,复审合格通过验收,复审不合格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六条 不能按时完成筹建任务的,应在筹建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验收,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逾期未完成筹建任务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国家计量技术机构相关规定,对省产业计量中心实行监督考核管理。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复查考核,考核合格继续有效,考核不合格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省产业计量中心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从事计量测试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连续两次年度检查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能整改,运行绩效较差;
3.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自查报告制度。省产业计量中心每年11月底前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由其审核后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对省产业计量中心进行1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服务体系运行情况,关键参数测量技术能力提升及服务成效,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及应用成果,服务产业发展典型案例和经验,后续建设规划和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产业计量测试平台和联盟建设情况及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省产业计量中心所属法人、组织机构、主要基础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报告。因发展需要确需更名的,按新申请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书、筹建任务书、批筹标准、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申报书(样式).docx
附件2: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筹建任务书(样式).docx
附件3: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批筹标准.docx
附件4:安徽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