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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16〕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现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护风景名胜区各类自然、人文资源为核心,妥善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面提升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品位和保护管理水平。到2020年,风景名胜区规划体系基本完善,法规标准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建设发展规范有序,风景名胜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依据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

坚持严格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放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确保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落实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游览等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制度保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提升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三)加强规划引领。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国家标准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规定,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景区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至今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应当在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应当及时进行规划实施评估。需要重新编制规划的,应当及时开展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到2020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部完成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各省级风景名胜区完成50%以上的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及外围保护控制地带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四)切实保护资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扎实开展风景名胜资源普查等基础性工作,对重要资源加强分析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以及建设大规模风力或太阳能发电设施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切实防止有关单位借招商引资名义,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进行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建设活动。

(五)规范景区建设。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规划的公路、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由市、省直管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督管理。健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定期组织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评估,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在巩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检查成果基础上,到2020年完成省级风景名胜区首轮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员作用,加强对派驻地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加快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实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50%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建成数字化监管信息系统。

(七)严格经营管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禁止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私人会所。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风景名胜区门票经营权。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保养、绿化、环卫、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委托相应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八)完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置界桩,标明界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建立健全资源保护、规划建设、游览活动、交通组织、文化市场、文物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必要时可采取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九)保护世界遗产。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完善保护措施和监测设施,严格保护世界遗产地的资源、生态和环境,合理展示世界遗产地的突出价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业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保障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发、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风电等重大建设项目,加强信息通报,共同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

(十一)健全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职责任务相适应。注重风景名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交流,提高业务能力。

(十二)推进法制建设。推进设区的市开展风景名胜区立法工作,推动天柱山、齐云山、巢湖等面积较大、构成复杂的风景名胜区加快制定管理条例。

(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实行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工作。将风景名胜区工作信息纳入全省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平台宣传展示工作动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