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1〕3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管理,规范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26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管理,规范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社保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违规行为和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形时,约见其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的行政监督措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约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为约谈主体,参与约谈的单位领导和约谈主体工作人员为约谈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为约谈对象,约谈对象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为被约谈人。
第五条 约谈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属于个别约谈对象的问题的,采取个别约谈形式;属于若干个约谈对象的共性问题的,采取集体约谈形式。具体约谈方式由约谈主体视情确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落实社保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
(三)基金安全管理制度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出现因管理不善或操作错误导致错发、多发社保基金的;
(四)未建立或落实常态化警示教育制度,对重点岗位、高风险岗位和关键环节监管不力,发生内部工作人员欺诈骗保、贪污挪用社保基金重大要情的;
(五)对社保基金审计、监督检查、社会监督等发现或约谈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或者对上级下发的疑点数据和重点问题核查不及时、不认真,导致违规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报送社保基金要情,或对社保基金要情隐瞒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报送社保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七)违反社保基金支付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或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约谈工作由约谈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约谈情况应在约谈后2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备案。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约谈主体发现约谈对象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计划》,并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计划主要包括约谈对象、被约谈人、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由和约谈目的等内容。
(二)通知。约谈主体应在约谈前3个工作日内向约谈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主要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被约谈人、约谈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特殊情况下,约谈主体可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通知书》直接赴约谈对象所在地开展约谈。
(三)约谈。约谈人阐明约谈事由和目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提出下一步措施。约谈人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约谈结束后,应现场制作《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四)制作约谈纪要。约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约谈主体应制作《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纪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发。约谈纪要主要包括约谈对象、约谈事由、被约谈人、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等。
(五)约谈纪要应用。约谈纪要应送达约谈对象、被约谈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送达约谈主体、被约谈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视情抄送约谈对象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报约谈主体。约谈主体要加强对约谈对象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成效。
第十条 被约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一)无故不参加约谈的;
(二)推诿、拖延和干扰约谈的;
(三)约谈时态度不端正、不配合的;
(四)对约谈人或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干扰约谈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被约谈人涉嫌违规违纪的,视情向被约谈人所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或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被约谈的,应取消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内年度评先评优的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建立约谈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保存约谈过程中形成的约谈记录、约谈纪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开展约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计划.doc
附件:2.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通知书.doc
附件:3.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记录.doc
附件:4.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约谈纪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