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函〔2019〕9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合肥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127,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25日
(联系电话:62778771)
合肥市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选址压矿评估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27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对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区域评估的地方,当地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第三方对区域内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等统一开展调查工作。依据调查结果,第三方编制区域压矿调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五条 区域评估应当遵循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评估报告应明确区域评估调查内容、深度、结果等具体结果,说明区域评估范围内是否有矿产资源被压覆,压覆区范围、压覆储量、拟建项目压矿必然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结论。
第六条 评估报告经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或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第七条 在实行区域评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实行区域评估范围内,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压覆矿产资源,按有关规定提交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材料,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前完成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已设立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九条 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明确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片区管理机构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单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