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合国资预算〔20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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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企业、机关各处室:
《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5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5日
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预算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在对未来经营环境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生产经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等活动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企业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在本部和所属企业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
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要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强化执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集中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全面预算相关报告。
第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委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稽察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审核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监督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提出年度评价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经营预算处。
第九条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和授权下,决定和处理全面预算管理的重大事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等机构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办公室),由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企业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负责下达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六)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七)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八)定期向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控制子企业、基建项目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预算期编制。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前,应对当前各方面管理环境进行细分,开展战略环境、运营环境和财务环境等评估,逐项分析其对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影响。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对照先进企业的发展水平,确定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预算目标。
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算目标应体现先进性。以行业内先进企业为标杆,科学、合理设置预算目标。
(二)预算目标应保持衔接性。总体目标与战略规划相衔接;总体目标与内部各项指标相衔接;内部各项指标之间相衔接。
(三)预算目标应强化执行性。实现经营目标的策略和措施应清晰、明确,具备操作性。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结合企业特点,进一步细化预算内容,做到预算编制全面、完整。
第十五条 企业全面预算应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财务预算四个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业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或营业预算。即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销售各种产品或者提供各种劳务可能实现的销售量或者业务量及其收入的预算,主要依据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量或服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销售或营业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是科学的销售量(业务量)预测和产品的销售单价。
(二)生产预算。即从事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所要达到的生产规模及其产品结构的预算,是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依据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各项材料及人工的消耗定额及其物价水平和期末存货状况编制。
(三)制造费用预算。即从事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完成生产预算所需各种间接费用的预算。应在生产预算基础上,按照费用项目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期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编制或按照零基预算法根据预算期实际需求预测编制。
(四)产品成本预算。即从事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生产产品所需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预算,主要依据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等汇总编制。
(五)营业成本预算。即非生产型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了实现销售或营业预算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必要的直接成本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物价水平、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等资料编制。营业成本预算和产品成本预算中,应区分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分项目、分单位进行编制。
(六)采购预算。即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保证生产或者经营的需要而从外部购买各类商品、各项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预算,主要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期初和期末存货情况以及各类商品、材料的预测采购价格等编制。
(七)期间费用预算。即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组织经营活动必要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等预算,应当区分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可控费用与不可控费用的性质,根据上年实际费用水平和预算期内的变化因素,结合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分项目、分责任单位进行编制,或按照零基预算法根据预算期实际需求预测编制。
第十七条 资本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即企业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企业如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生产性拨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二)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即企业在预算期内新设立企业、向权属企业追加投资、为了获得其他企业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编制。
(三)其他投资预算。主要包括企业在预算期内从事技术研发、新产品试制,为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所作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信息编制。
第十八条 资金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资金收支预算。即与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相关联的资金收入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应结合企业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收付款政策,与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进行同步编制。
(二)筹资预算。即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第十九条 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利润表。即按照利润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或者营业成本预算、折旧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二)预计资产负债表。即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三)预计现金流量表。即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内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支出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预算项目的不同,选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全面预算。
(一)固定预算是根据预算内正常的、可实现的某一业务量水平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固定费用或者数额比较稳定的预算项目。
(二)弹性预算是在按照成本(费用)特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量、本、利之间的依存关系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与预算执行单位业务量有关的成本(费用)、利润等预算项目。
(三)滚动预算是随时间的推移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而自行延伸并进行同步调整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季度预算的编制。
(四)零基预算是对预算收支以零为基点,对预算期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或者各项收入的可行性以及预算数额的大小,逐项审议决策从而确定收支水平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不经常发生的或者预算编制基础变化较大的预算项目,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
(五)概率预算是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预算项目,估计其发生各种变化的概率,根据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其期望值而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难以预测变动趋势的预算项目,如销售新产品、开拓新业务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管理关系合理确定预算编制范围,层层做好所属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预算目标确定。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市国资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预测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总体目标,由预算管理委员会分解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二)预算编制。企业预算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经审查、平衡、逐级汇总后,报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
(三)预算审查。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对有关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各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正。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沟通、平衡、协调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报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预算上报。每年1月底前,企业按程序和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五)预算下达。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将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分解后,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在市国资委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前,企业可先按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预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分(子)企业全面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出借资金、担保等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全面预算报表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
(三)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在每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预算管理委员会依据全面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对企业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对重点企业中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下达批准意见,对重点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下达审核建议。
企业应依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审核意见或建议,修改、调整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并及时分解、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第五章 全面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全面预算报告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出借资金、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影响全面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于3月底前以正式文函形式分级上报。执行情况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执行情况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省、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报告,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和要求,于9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全面预算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揭示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运用监督检查结果,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和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全面预算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预算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按照《合肥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评价暂行办法》执行,评价结果作为稽查指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和年薪挂钩。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所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布置、编制、上报、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全面预算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质量评估,对质量评估成绩优秀的企业将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十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或者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全面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与内部全面预算不符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企业编制的年度全面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市国资委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除影响当年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质量评价结果外,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合国资预算〔2008〕105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