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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8日

 太原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建设成果,加强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街巷硬化道路,是指纳入2011年至2012年全市农村街巷硬化工程目标任务,使用省、市、县政府资金建设的所有行政村街巷硬化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和村民自主或以其他多种方式投资修建的行政村硬化道路。
第三条 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参与、以村为主、多方筹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实行县为主体,乡镇负责,村委实施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资金,并对道路养护管理和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组织、协调乡镇(街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辖区内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使用养护资金。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做好日常清扫保洁、扫雪除冰等工作。
第八条 县乡两级应成立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街巷硬化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农村街巷硬化道路日常养护实行“群专结合”,主街道由村委会固定养护人员(原则上每公里配备1人);巷户道由受益居民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容貌、包绿化)。具体管理养护内容为:
(一)清扫路面杂物、积水积雪;
(二)整理路肩、边坡,清理杂草、排水沟和路障;
(三)管护街巷道路附属设施,制止损坏街巷道路的违法行为;
(四)管理修整街巷道路绿化带。
第十条 农村街巷道路绿化、排水等附属设施按照“因地制宜、合理配置、美观适用、安全畅通”原则建设。车流量大、载重车辆多的路段及学校周边要设置减速带、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对车辆实行进村管制。
第十一条 农村街巷道路养护应达到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面平整、清洁卫生,常年路况良好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街巷道路养护资金采取“政府引导投入、乡村自筹为主”方式筹措,管理使用实行“统筹安排、强化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街巷道路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路面结构形式确定。其中街道应不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巷道、户道应不低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市、县按1:1比例列入年度预算,不足部分由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企业或个人筹集。
第十四条 农村街巷道路维修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列支,同时利用社会、企业捐资设立专项基金,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
第十五条 农村街巷道路市级养护补助资金拨付与考核挂钩,实行“以奖代补”。未达到养护要求的不予补助。
第十六条 农村街巷硬化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逐级进行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市级对县级每半年检查一次,县级对乡级每季度检查一次,乡级对村级每月检查一次,村级对管理员每周检查一次。乡镇(街办)和村委会对养护人员出勤和养护质量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养护管理办法。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