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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2006-03-30                      淮政〔200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机构改革涉及的和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秘〔2020〕39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请结合引用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依法管理城市绿化,推动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管理中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审核和竣工验收,必须加盖“淮北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淮北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指标: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城市规划区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体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三、道路绿地指标: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生态墙等作为分界。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市园林局审核。凡绿化用地面积达到标准的,由市园林局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淮北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建设单位凭加盖的“淮北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规划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没有“淮北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的,市规划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方案施工的,任何建设项目没有加盖“淮北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开工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对核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淮北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交付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市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九、市规划局、园林绿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