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汴政〔2006〕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精神,在认真总结禹王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科学制订救助方案
制订科学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县、区在制定医疗救助方案时,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医疗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钱、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资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三、规范和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
(一)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五、切实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各县、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各县、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应不少于20万元,上级财政和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民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当年基金结余总量应控制在20%以内,结转下年使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协调和指导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指导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及减免费用规定并督促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