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发〔201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
决定》),进一步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
我省是全国12个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多发且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每年汛期因灾死亡人员70%以上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深刻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
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构建和强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和管理力度,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能力。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消除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威胁,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逐年减少,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下降。
——2015年前完成31个重点县(市、区)1∶5万地质灾害详查,2020年前完成主要交通干线、重点景区、小流域、矿山及尾矿库地质灾害专项调查。
——完善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2013年前构建省、市地质灾害、气象、水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及发布平台。
——通过4-5年的避灾搬迁和工程治理,基本消除我省已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力争2年内完成已发现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且适宜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内受威胁群众的避灾搬迁工作。
——2015年前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省、市、县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能力。
二、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二)加强基础调查工作。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按照“政府部门组织、专业队伍调查、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及专业调查单位参加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要把地质灾害调查作为保民生、促和谐的政治任务,调集精干力量,认真开展调查,按时完成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查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
(三)认真执行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防灾责任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回检查,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三、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五)加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发布。加快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联合会商和预警,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精度与时效性。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公益性发布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山区的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有关媒体及信息传输机构应无偿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六)加快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尽快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近预警系统。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尾矿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建立监测示范站(点),及早发现险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七)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进一步加强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和以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为内容的乡镇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县、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按照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政府与群测群防员签订责任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财政补助,切实解决基层群测群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群测群防员的责任意识和监测预警、临灾避险能力。
四、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八)加大避灾移民搬迁力度。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92号)要求,将地质灾害避灾搬迁与库区深山区扶贫移民、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区分轻重缓急,遵循“解危”先于“济困”的原则,合理确定避灾移民搬迁对象,科学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优先安排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同时,要加强对搬迁移民安置新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搬得出、稳得住、生活有保障。
(九)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对严重威胁重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等人员密集场所,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的原则,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县、乡人民政府为各级财政投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省、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加强农村和集镇建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从节约耕地、有效规避灾害出发,把好农村和集镇建房用地审批关和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关,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山区严格控制切坡建房,严禁高陡切坡建房。
(十一)建立地面塌陷防控机制。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塌陷等灾害。
五、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十二)加快应急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形成以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为骨干,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保障有力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同时,加强省级现有地质灾害防治专业监测和技术保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应急平台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
(十三)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为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通信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加快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化、传输网络化、预测预警科学化和信息服务社会化进程,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应急快速反应。
(十四)强化应急演练。各地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避灾场所等。
(十五)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各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逐点制定防灾避险预案,遇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严密监测,出现灾害前兆,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按照防灾避险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被转移群众返回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避险场所等应急能力建设。
(十六)做好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汛期应急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保障能力
(十七)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值班、巡查、速报、调查、监测预警和项目管理等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及年度防治方案。
(十八)健全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管理和应急指挥办事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内设机构,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构建体系完整、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机制。
(十九)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从其本级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计提20%左右的资金,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评价等防治工作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对威胁零散居民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加大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防灾,形成“政府引导、自投公助”的地质灾害防灾投入新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社会捐助,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新格局。
(二十)加强科技创新与推广。省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发生规律、风险区划、暴雨型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和模型的研究。推广应用无人机航空摄影、三维激光测量、卫星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十一)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质灾害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高预防、辨别、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十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格局。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
(二十四)落实部门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系、水利工程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结合山洪灾害防治,提供雨情、水情监测共享信息;扶贫和移民部门要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的组织与协调、移民搬迁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救济和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负责铁路及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督促工矿企业落实所属水坝、矿井、尾矿坝、工棚、废石场、临时设施等重点部位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及防范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工业信息、国资、旅游等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单位和企业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监测和预报,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的保障工作;地勘、核工业、有色、煤田等地质勘查单位应积极发挥技术优势,做好当地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的技术支撑。
(二十五)落实奖惩措施。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