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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汴政办〔201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开封市拆除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拆除工程工地安全生产和管理,减少工程拆除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工程拆除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工程拆除施工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安监、环保、交通运输、卫生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拆除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除物产权单位(以下统称“拆除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拆除施工方案开展工程拆除施工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拆除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拆除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拆除单位应当在工程拆除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涉及人防工程、消防设施、电力通讯、给排水管网、文物及林木等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拆除单位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拆除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投入。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对拆除工程工地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拆除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拆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依法编制安全防护措施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实施前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拆除工程工地应设置硬质封闭围墙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围墙围档应做到清洁整齐、坚实牢固,高度不应低于2米;围墙围挡外侧应设置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公益广告等宣传版面或标语,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概况和拆除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工程拆除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拆除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拆除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洒水降尘,边拆边洒,降低粉尘危害。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等污染大气的垃圾和废弃物。
  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资源节能化利用的有关要求。
  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全部覆盖并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使用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运送建筑废弃物时必须对运输车辆采取密封或覆盖措施,防止出现抛洒滴漏现象,出场前要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拆除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及监督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