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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合国资法规〔2018〕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4-02-29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需经市国资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关系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全局、关系国有资本出资人主要权益以及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照规定,提交委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

市国资委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应遵循程序,注重质量,提高效率。

第五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需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按程序报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审议决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第六条 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一)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措施;

(二)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调整或者审核重点监管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定、修改或者审核重点监管企业章程;

(六)制定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

(七)决定重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

(八)按照规定审核重点监管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审核企业新设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九)追究市属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

(十)市委、市政府交给市国资委承办的重大专项任务;

(十一)其他需经市国资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国资委党委会决策议事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合国资党发﹝2018﹞38号)执行。

第八条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对第六条、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按规定不属于市国资委决策的事项,由企业或有权部门决策。

第十条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经有关会议研究已同意的重大事项后续备案等程序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主要领导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委分管领导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委主要领导确定;

(三)企业及企业提出经委有关处室审核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决定或者由委主要领导决定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委有关处室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相关处室配合做好服务。

第十四条 在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处室和企业一般应当就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律、政策依据等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重大事项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后,主办处室或企业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拟订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建议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拟订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企业或相关处室的意见。涉及县区或有关市直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县区、有关市直部门的意见。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全局以及特别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相关企业或有关处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按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由政策法规处一并进行审查。

按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合肥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或处室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或者请示;

(二)有关文本草案、协议、方案;

(三)有关重大事项背景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重大事项遵循以下程序:

(一)涉及企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进行汇报并回答提问;委主办处室及列席处室汇报审查意见、进行补充说明并回答提问。

(二)处室提出的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进行汇报并回答提问;列席处室就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进行补充说明。

(三)与会人员研究讨论并发表意见。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与决策的委领导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委主要领导应末位发言。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遵守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等集体讨论决策的,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遇紧急情况,主要领导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事项直接做出决策的,事后应按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追认。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委领导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再次审议的决定。其中:

(一)做出同意决定的,由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签发;

(二)做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

(三)做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性或重要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四)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五)做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五条 委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其说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后,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关处室实施,或者由相关企业组织实施。

相关处室和企业要及时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

第二十八条 责任处室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效果评价机制,通过跟踪反馈、抽样调查、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也要及时总结。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处室或企业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时的依据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做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市国资委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可以决定及时调整,事后应按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追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在起草、审查、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权限决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决策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咨询论证程序,或者未能如实将公众意见、专家意见情况报告的;

(五) 未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做出决策的;

(六)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

(七)未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已同意的方案实施的;

(八)其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对重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做出决策但久 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重大事项,其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是企业。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重大事项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

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重大事项,有瞒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材料内容有严重失误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市国资委或相关企业可根据情况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企业不得再聘请其从事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视具体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县(市)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8年10月17日
来源:合肥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