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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商办贸发函〔2021〕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省直外贸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做好稳外贸工作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0〕14号),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品牌国际竞争力,我厅制定了《安徽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对照办法,指导企业积极培育出口品牌,不断提升我省出口规模和质量。


安徽省商务厅

2021年1月22日


安徽省出口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做好稳外贸工作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0〕14号)精神,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品牌,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国际知名品牌为目标,着力提升出口品牌国际竞争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安徽省出口品牌的评选认定工作,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省直外贸企业直接报省商务厅。

三、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符合《安徽省出口品牌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按照《标准》中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四、评选程序

(一)初审。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负责对所辖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资格条件、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和汇总表上报省商务厅。省直企业由省商务厅负责初审。

(二)第三方审核。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开展申报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各项指标进行审核评分,提出初选企业名单。

(三)专家评审。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财政、科技、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及商协会,成立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审核的企业情况,综合行业特点、地区平衡、企业类型等因素,拟定进入公示企业名单。

 (四)公示、发布。省商务厅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后,正式发布安徽省出口品牌名单。

五、监督管理

安徽省出口品牌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有效期为三年。为保持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省商务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已获得安徽省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或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被注销的,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安徽省出口品牌称号的,撤销其称号并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六、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安徽省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三)外贸企业上年度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且在线交易额达50万美元以上。

(四)在境内外均已注册商标,申报商标无争议,申请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申报商标专用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七、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照下列评审指标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一)品牌出口规模(45分)

外贸企业申报的品牌商品(以品牌为单位申报,同一品牌涵盖多类商品,按汇总额计算)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的得15分,每超过50万美元加1分;对出口“一带一路”以及与我国缔结双边、多边自贸协定国家和地区,每超过50万美元的加1.5分。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的品牌商品(以品牌为单位申报,同一品牌涵盖多类商品,按汇总额计算)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达50万美元得15分,每超过2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45分。

(二)研发能力(15分)

1.拥有境内外专利(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每项境外发明专利得2分,实用新型专利得1.5分,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项境内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专利得0.8,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3分。

3.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得2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发中心得4分。

4.获得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得2分,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得1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三)质量基础设施能力情况(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45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 SA8000)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等。

3.通过国际通行的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等。

4.参与制定或修订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

5.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机构建设情况(自建国家和省级权威机构认可的质控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认证认可证书)。

通过1-3条认证,每项得2分(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3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自建国家级质控实验室得3分,省级质控实验室得1分。以上得分可以累积,最多不超过15分。

(四)品牌国际运营和推广(10分)

境外建设营销网点、展示中心、服务机构、公共海外仓等营销网络和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在海外每设立一个营销机构、公共海外仓得2分;设立服务机构、营销网点、展示中心等得1分;设立面向省内企业的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服务平台3分。以上得分可以累积,最多不超过10分。

(五)知识产权保护(15分)

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每收购一个境外品牌得2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商标,按15分计算;在“比荷卢”商标联盟注册的,按3分计算。以上得分可以累积,最多不超过15分。

八、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商品类别,除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共有20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


 

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化、标准化、集聚化、规范化发展,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安徽省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企业,以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培训或研发设计等其他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

(二)基础设施健全。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三)服务功能完备。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相关设施或平台,具备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服务功能。

(四)集聚效果明显。园区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15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以上,园区如有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所规定的企业数量标准。

(五)支持政策明确。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所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可作为申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主体,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包括:

1. 园区基本概况,具体指园区简介、发展规划等;

2. 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企业入驻情况,具体指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清单及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规模等;

3.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设施情况,具体指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服务机构情况等;

4.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具体指园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当地政府或财政、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制定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园区发展的政策等。

第七条  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安徽省商务厅递交申请;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及外聘专家,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赴各申报的园区开展现场考核,并研究会审,形成审核结果;

(三)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

第八条  对因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工作推进较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而被列入省政府相关督查激励名单的市,在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园区,由省商务厅统一授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支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开展园区评估考核工作,并对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完善管理制度,支持帮助园区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第十二条  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于每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情况,报送情况纳入园区考核。对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按省级跨境电商支持政策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园区上一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增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和配套服务企业进驻及培育情况、园区配套设施完善情况、管理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及考核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省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园区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落后的园区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2017年印发的《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失效。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