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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
2018-10-17 合国资法规〔2018〕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4-02-29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资委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5-02-21 规定,现行有效。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依法监管,推进依法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代市委、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制定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修改或者审核重点监管企业章程;

(四)决定重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解散和申请破产事项;

(五)审核重点监管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审核企业新设公司、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事项;

(六)其他应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性事项决策、经有关会议研究已同意的重大事项后续备案等程序性事项、人事任免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规定应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市国资委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主体、内容、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及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委领导批示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同步将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或者请示;

(二)围绕重大事项决策产生的决议、批文、纪要、方案、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决策有关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内容;

(四)企业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提交其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企业内部法务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与重大事项决策有关的其他材料。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政策法规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主要通过书面方式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协调会、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重大决策事项全部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同步参与审查;情况特别复杂或暂不具备提交会议研究的,经委领导同意,审查时间顺延。

采用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时间不包含在上述审查时间内。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违规、部分违法违规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外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政策法规处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要做好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和政策法规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职责,导致重大决策事项严重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属重点监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合肥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