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农改办〔2014〕8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9日
安徽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统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0号)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进行。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不得违反一事一议程序。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综改办)和财政部门应通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投工投劳,调动群众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综改办要会同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发动农民组织开展一事一议活动,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县级综改办应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确定一事一议项目并提出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
乡镇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县级综改办。
县级综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并将批复的项目录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系统。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不得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建设,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民用,明确项目管理、技术负责、质量监督等责任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节约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县级综改办和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综改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综改部门应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资金,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综改部门应按照“一项一档”要求,将村民议事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和清册、项目申报审批、项目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实施前中后三张图片、考核验收资料、资金拨付凭证以及管护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