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皖科资〔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审批,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加强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科技评审工作说情干预记录制度(试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审查规范》。现将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加强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的实施意见.doc
2.科技评审工作说情干预记录制度(试行).doc
3.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工作规范(试行).doc
4.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审查规范.doc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关于加强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监委《关于切实加强科技项目审批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监察建议》,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审批,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推进国家实验室等“五个一”创新主平台、“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建设,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加强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为我省不断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强科技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统筹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验收、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项目各个环节立得住、监督工作跟得上。
明晰权责。明晰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建立有权必有责、责权对应的权责关系,确保各责任主体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各负其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监督。坚持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重点岗位监督与关键个人监督相结合,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真抓真管、敢抓敢管、常抓常管、高压惩治腐败。
严格问责。把握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确保各级主体责任落地。
三、主体职责
按照职责明确、分权制约、利于监督的原则构建科技计划管理和监督牵头综合处室、业务主管处室、专业机构的分层分级的科技计划管理、监督工作体系。
1.资管处是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的牵头处室,负责省级科技管理平台、科技计划(专项)顶层设计,专项资金切块,工作方案及立项原则制定等工作。
2.监督处是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估的牵头处室,负责科技监督和评价体系建设,科技项目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3.业务主管处室是相关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评审、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开展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4.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具体工作,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等。
四、规范科技项目管理
1.规范项目申报推荐,杜绝权力寻租。落实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四公开六统一”制度,即项目申报条件和领域指南、申报材料填报要求、支持项目类别和资金额度、各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名额事前公开;项目申报及初审推荐、专家评审、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监督管理、验收结题统一纳入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2.规范专家评审管理,堵塞监管漏洞。改进项目评审方式,推行网络盲审,探索异地评审。健全科技评审专家使用、抽取、监督相分离制度,项目评审专家一律从省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业务处室(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及厅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厅机关纪委备案,可从专家库管理办法特殊通道解决。严肃专家抽取纪律,专家抽取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评审前不得对外透露专家信息。项目评审过程实施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备查,同时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厅监督处、厅机关纪委监督。
3.规范项目决策机制,严格审批把关。立项原则由厅务会议审定,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经业务处室集体研究后,报厅务会议审议、厅党组会议审定,杜绝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中处室及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实行涉企项目审核把关制度,项目立项前统一由主管处室负责通过安徽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同一项目多头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所得税为零、上年度社保为零的(当年成立的除外)原则上不予支持。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时一律要求申报单位提供诚信承诺书,项目立项前统一送监督处开展信用核查,对核查发现有“依规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限制”情形的申报单位取消立项资格。建立项目公示异议复核制度,对项目公示反映有异议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处室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说情干预等情况的,一经查实,依规取消立项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4.建立说情干预记录制度,杜绝“人情”项目。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全流程的说情干预记录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审批、结题验收过程中,由厅机关纪委现场发放说情干预记录表并提出相关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职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为项目申报单位、个人说情或“打招呼”的情况,可填写说情干预记录表,并直接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或厅机关纪委。
五、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使用资金,按年度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健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现象的,责令立即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撤销或终止项目实施,追回财政资助资金。
六、规范公职人员履职行为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深入开展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厅系统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持续加强全过程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督问责制度,实事求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法依规依纪对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权力寻租、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廉等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七、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项目审批和资金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2.强化监督执纪。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管理流程,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公平公正的科技创新环境。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聚焦重点领域、盯住关键环节,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科技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管,督促公职人员秉公用权。
3.加快队伍建设。加强管理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的监督评估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加强专业机构人员能力建设。推进科技监督和诚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附件2
科技评审工作说情干预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关于建立科技评审承诺和说情干预记录制度的意见》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科技评审工作包括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平台、基地、人才和科技奖励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推荐、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说情干预行为,是指在科技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
(二)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
(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
(四)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
(五)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项目推荐、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
第四条 记录对象主要包括:
(一)省科技厅系统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借调工作人员);
(二)承接科技评审辅助、事务性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的相关人员;
(三)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项目初审和推荐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参加科技评审工作的专家;
(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建立科技评审廉政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对收到的请托事项将按要求主动报告;承诺不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收到请托后,或发现有说情干预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向驻厅纪检监察组、厅监督处、厅机关纪委报告,并填写《省级及以上科技评审说情干预情况登记表》,全面、如实记录请托人(说情干预人)、时间和事项,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过问、干预评审活动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七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其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及评审专家资格。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三)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其5年内(含5年)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及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永久取消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八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对隐瞒不报或主动报告后仍干预评审或施加倾向性影响的,按照《科技项目审批与资金使用监管违规行为问责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九条 对有说情干预行为的评审专家及其他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第七、第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规范项目推荐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推荐单位分类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原则上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分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省属高校院所、中央驻皖单位共五类。
——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属地内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
——省直部门负责其归口管理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
——省属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央驻皖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
二、推荐单位职责
1.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对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2.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3.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4.推动项目成果信息共享,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5.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过程管理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三、项目推荐流程
1.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各市科技局(含省直管试点县市)、省直单位、省属高校、中央驻皖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
3.初审结果及拟推荐项目须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网上推荐。
四、监督与管理
各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推荐过程中,应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有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存在说情干预情况的项目,一经查实,依规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限制其下一申报年度推荐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项目推荐流程图
附件4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审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根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制定年度项目形式审查方案,明确形式审查要求及标准,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工作。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业务处室的委托,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规、申报材料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受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形式审查内容
第五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查重。防止重复立项;
(二)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承担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三)研究领域审查。项目研究领域是否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提出的申报范围;
(四)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填报是否完整;项目附件资料是否完整;
(五)规范性审查。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
第六条 项目形式审查需建立清单,做到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形式审查全部完成后,第三方机构需撰写项目形式审查报告和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需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形式审查结果集体研究,形成处室办理意见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对于不予受理的项目,注明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通知申报主体在5日内补全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八条 从事项目形式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责,提出的建议必须客观公正。对工作敷衍马虎、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严肃追责。
第九条 厅监督处负责对项目形式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