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退休前档案整理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4〕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2025年1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用人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退休人员将逐步与用人单位分离,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此举能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社会事务负担,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体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合办[2003]29号)规定,我市将于2004年底,全市用人单位退休人员都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对职工退休前档案整理和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使全市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杜绝因用人单位档案管理不善造成的侵害退休职工利益情况的发生。今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在办理本单位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前,都应当提前将职工档案按照合劳社秘[2002]150号文件规定进行整理。并由用人单位携带整理好的职工档案至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前,应提前填写《合肥市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合肥市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移交花名册》。职工经审批同意退休后,相关表格直接传递,实现退休审批、待遇测算、移交社区管理一站式办公,减少用人单位工作量。
三、加强职工退休前档案整理和信息采集工作,是推进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切实体现,各用人单位应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快我市企业退休职工社区管理的步伐,保障退休职工安享晚年。
附件: 1.《合肥市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
2.《合肥市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移交花名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