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北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3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淮北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淮北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带动创新驱动推进“动三重一创”重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淮政﹝2017﹞2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安排用于支持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三重一创”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市县(区)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激励引导支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明确共同事权,充分发挥县(区)政府、企业主体作用,建立省、市、县(区)属地政府合力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19〕30号)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等省、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明确的重大政策项目(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第六条 市“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重点投向“三重一创”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对于省级开展的年度“三重一创”相关事项申报,由市“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申报通知,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对于市本级开展的年度“三重一创”相关事项申报,市“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招商带动创新驱动推进“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规定,组织实施“三重一创”项目申报、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 县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于申报省级“三重一创”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按省级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上报;对于申报市本级“三重一创”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安排项目,并将拟安排项目按照“涉企系统”规则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含基金出资)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市、县(区)按1∶1合力支持。其中,对于属地政府承担的专项资金由市与县(区)按1∶1合力支持(含开发区),市财政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带动创新驱动推进“动三重一创”重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淮政﹝2017﹞28 号)规定予以奖补,市级奖补资金作为市级配套专项资金。
对于省属、市属企业,按照“谁受益、谁补助”原则,专项资金支持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
市发改委根据规定核定市级财政应承担的奖补资金及配套资金报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政府批准的支持资金数额通过结算方式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区),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项建设。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本年度获得省级财政支持金额情况,于年底前预拨下年度省级财政支持资金。
每年9月底前,各县(区)上报共担资金兑付情况;12月底前,市财政根据县(区)资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县(区)未按照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一律收回财政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根据市发改委分配方案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奖励项目所在县(区),由县(区)发改委制定具体使用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专门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补助资金,由市发改委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根据市发改委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补助项目所在县(区),由县(区)发改委拨付到项目单位,并由县(区)发改部门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创新平台建设和“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补资金,由市发改委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根据市发改委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县(区),由县(区)发改委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县(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重一创”建设。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三重一创”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下达整体绩效目标,由县(区)发改委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于20日内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区财政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次年5月底前,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县(区)发改委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核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专项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县(区)虚假到位应分担的资金,经査实、收回省、市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公职人员违规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市调整优化“三重一创”政策后,相应修订本办法。